|
司法部發布涉產權保護公證指導性案例时间:2018-02-01 1月30日,司法部發布第二批公證指導性案例(4-6號)。這是繼去年底司法部發布首批3個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證指導性案例之后,圍繞加強產權保護領域公證工作,再次發布公證指導性案例。 此次發布的案例共有3個。其中,第4號案例為公司股權激勵合同公證,介紹公證參與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保障員工持股試點工作依法依規進行,平等保護公司、被激勵員工以及其他各類股東的產權權益。第5號案例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證,介紹公證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提供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簽署合同、履行義務,有效防止糾紛隱患,維護集體組織、農民和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第6號案例為知識產權侵權市場調查活動保全證據公證,介紹公證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認定、侵權維權方面的獨特職能作用,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依法認定侵權事實提供有力依據,切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公證是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其功能與依法保護產權的需求完全吻合。充分運用證據保全、合同公證等方式,做好產權保護領域公證工作,對于在全社會弘揚產權保護法治理念、宣傳公證預防糾紛職能作用,維護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產權保護公證是創新拓展公證服務領域的舉措,發布指導性案例對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產權保護類公證業務具有示范和指導作用。 司法部發布第二批公證指導性案例 公證指導性案例4號 公司股權激勵合同公證 關鍵詞:員工持股 股權回購 股權激勵合同公證 案情概況 2017年初,山東省青島市的某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擬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對公司重要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等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要求和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須確保國有股本不變,以員工個人出資實施增資擴股的形式,授予員工股權;員工在勞動服務期限內持有股權并享受分紅,期限屆滿且達到激勵目標時,享有股權增值部分的收益,但不得對股權進行轉讓、質押等處分。員工與公司的勞動服務關系終止時,由公司回購股權,授予新的員工,實現循環激勵。為確保履約、防止糾紛,該公司向公證處咨詢,希望對包括股權授予和股權回購等內容的股權激勵合同辦理公證,公證員在全面了解情況后告知了公司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2017年10月16日,該公司代理人與公司員工王某共同來到山東省青島市某公證處,申請辦理股權激勵合同公證。公證員張某首先審查核實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代理人和王某的身份,審查確認股權激勵方案已經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并進行了公示。同時,公證員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了核實,確認方案內容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且真實有效。隨后,公證員審查了股權激勵合同中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出資來源、持股方式、股權分紅、退股條件、退股期限、退股價格及其計算方式等內容,重點就股份回購的程序、股權處分的限制、持股員工權益保護等向合同雙方進行了告知說明,指導雙方修改完善了股權授予和股權回購等合同條款,對容易產生歧義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進行了明確。雙方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后,公證員詢問確認了該公司和王某簽訂股權激勵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出具了股權激勵合同公證書。 案例評析 一、公證要點 1、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關系到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公司員工切身利益,法律政策性強,各方主體產權保護要求高。公證機構辦理國有控股企業股權激勵合同公證過程中,應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股東權益,確保股權激勵合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改制、國有產權管理等有關規定。 2、公證機構應當重點審查核實激勵方案是否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和公司章程,履行了董事會、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內部議事程序,是否經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是否履行了公司內部公示等程序,確保規則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員工持股過程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公證機構應在審查股權激勵合同內容符合激勵方案要求的同時,重點認真審查合同中的股權授予人、持股人、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出資來源、持股方式、股權分紅、退股條件、退股期限、退股價格及其計算方式等內容,確保股權激勵合同的內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案例意義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關規定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實行員工持股,建立員工利益和企業利益、國家利益激勵相容機制。2017年7月,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拓展創新公證業務領域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要求拓展創新產權保護公證業務,積極服務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保護,做好產權保護領域公證工作。公證機構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方案設計、合同審查、合同公證、監督履行等法律服務,能夠保障公司股權激勵依法依規進行,預防糾紛、防范風險,平等保護公司、被激勵員工以及其他各類股東的產權權益。 三、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八條; 3、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 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 四、專有名詞解釋 股權激勵:是指企業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授予激勵標的股權,對企業的重要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等實施激勵的行為。 股權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公證指導性案例5號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證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程序 土地承包合同公證 案情概況 2017年5月,浙江省義烏市某農業開發企業承包了某村一片土地,用于農業養殖和種植。為防止因村民對土地承包不知情、承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導致糾紛,該企業負責人甲到公證處咨詢能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進行公證。公證員劉某了解情況后告知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作為該村以外的單位,承包該類土地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鄉(鎮)政府批準、通過各鎮(街)招標中心招標獲得;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公證應由合同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交申請,并需要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政府批文、土地承包中標結果確認書、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農業開發資質證書、土地權屬憑證、擬公證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2017年6月11日,甲和作為發包方代表的村民委員會主任乙一同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劉某細致審查了雙方身份證明及提交的材料后,受理了公證申請。隨后,公證員到村民委員會查看了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確認本次土地發包已經按照程序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該村9名村民代表均參加會議并全部同意發包。接著,公證員到鎮政府核實了批準發包的文件,到國土資源局和林業局核實了承包土地所有權歸屬和土地性質,到稅務、工商和農業部門查詢了承包企業的納稅情況、資產申報情況,核實了相關資質證書的真實性,最后到招標中心查閱了招標記錄,核實了評標結果。在確定所有材料真實、合法后,公證員通知甲和乙再次來到公證處,對雙方辦理公證的意愿、目的、合同主要內容等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指導雙方對擬公證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了完善,明確了土地用途、違約責任、征收補償等內容,并確認雙方對合同內容無異議。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署了修改后的合同。公證員出具了土地承包合同公證書。 案例評析 一、公證要點 1、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性和政策性較強,不僅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多部法律法規,還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土地政策。公證員辦理土地承包合同公證要全面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確保承包行為合法合規且合乎政策要求。 2、在主體資質方面,公證員應重點審查發包人、承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包括發包方是否具有相應的處分權利,發包方是否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運營能力進行了審查等內容。 3、在承包程序方面,公證員應重點審查村民委員會的發包程序是否合法,包括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是否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是否經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公開競爭方式獲得,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從而避免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發包結果無效。 4、在合同內容方面,公證員應重點審查發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名稱),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特別要對承包方在土地上建造必要用房的面積、占地范圍和報批手續,承包期滿后地上建筑、苗木等附著物產權歸屬或折價方式,以及如遇土地征收時相關補償方式和補償費分配等約定進行審查,必要時指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進行完善,避免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 二、案例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事關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利益和承包方的切身利益。對于承包方企業而言,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的產權,事關企業財產安全甚至長遠發展。近年來,因承包發包程序不合法、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征地補償約定不明等引發的產權糾紛增多。公證機構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提供公證服務,對土地權益交易流轉中涉及的資質、程序等事項進行審查核實,排除不真實、不合法因素,指導當事人依法依程序簽署合同、履行義務,能夠有效防止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的糾紛隱患,保護農民土地權益和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四、專有名詞解釋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公證指導性案例6號 知識產權侵權市場調查活動保全證據公證 關鍵詞:商標 市場調查 保全證據公證 案情概況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公司)是一家在中國登記的中國企業,2001年至2002年間,喬丹體育公司注冊了“喬丹”“QIAODAN”等商標并廣泛使用。2012年,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以喬丹體育公司上述商標的注冊行為侵犯其在先權利為由,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喬丹”“QIAODAN”或相似商標的申請。喬丹體育公司辯稱“喬丹”是常見的英文姓氏,與邁克爾·喬丹本人并沒有唯一對應關系。為證明公眾看到“喬丹”商標就會聯想到邁克爾·喬丹,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決定委托某市場調查與分析公司(以下簡稱調查公司)進行一次市場調查,調查報告將作為證據用于撤銷商標申請或訴訟。 2012年3月17日,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向上海市某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對調查公司在上海市進行市場調查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員黃某審查了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與保全的證據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載有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用途和證據取得方法的書面說明。公證員向當事人告知保全證據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特別告知調查結果是客觀形成的,無論對當事人的主張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公證處都會根據事實進行記錄描述,保證保全行為的連續性、客觀性和真實性。在重點審查了調查活動和調查方案不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參與保全證據相關人員的身份符合要求后,公證員受理了該公證申請。2012年3月17日至19日,公證員黃某和公證員助理與調查公司的調查員一起,分別前往上海市美羅城廣場、滬西工人文化宮和中山公園,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調查員現場隨機選擇被訪者進行問卷調查,并現場回收商標認知調查問卷。三處地點分別回收74份、91份和55份問卷,之后交公證人員帶回公證處密封并加貼公證處封條。保全證據公證書詳細記載了公證人員與調查員到達調查地點、隨機選擇被訪者、被訪者填寫問卷、回收問卷等調查全過程。最后,公證員將公證書連同經公證處密封的調查問卷原件一并送達當事人。 2016年12月7日,“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作出再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述調查活動證明了中文“喬丹”與邁克爾·喬丹存在穩定的對應關系以及相關公眾誤認為“喬丹”與邁克爾·喬丹存在特定關系;調查過程由公證機構進行了公證,調查程序較為規范,調查結論的真實性、證明力相對較高,可以與其他證據結合后共同證明相關事實。法院最終認定“喬丹”爭議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評析 一、公證要點 1、公證機構辦理知識產權侵權市場調查活動保全證據公證,應當事先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調查方案和調查問卷內容,確保其中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以及誤導被調查人的情形。 2、公證機構應當確保知識產權侵權調查活動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公證員可以在調查方案確定的時間段和區域范圍內隨機指定調查時間、調查地點。 3、公證機構應當確保知識產權侵權調查活動的客觀性,公證人員監督申請人嚴格按照經審查的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活動,客觀全面如實記錄調查過程并制作工作記錄,調查獲得的原始數據應由公證人員保管并加以封存。 4、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知識產權侵權保全證據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其中一名必須是公證員。 二、案例意義 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深入實施,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了解和認識到公證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認定、流轉保障和侵權維權方面發揮獨特作用,選擇通過公證法律服務保障自身權益。為知識產權侵權市場調查活動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是公證積極拓展創新服務內容的一項舉措,通過公證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出具有法定證據效力的公證書,能夠為訴訟活動中依法認定侵權事實提供有力依據,切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相關法律和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四十四條; 3、司法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版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充分發揮公證職能作用 加強公證服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