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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知識問答

    問:9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有哪些亮點?

 


    答:《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在保護股東權利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的亮點:

 

    亮點一:董高未依法制作、保存文件資料,需賠償因此給股東造成的損失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進一步細化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等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亮點二:股東可訴請公司 執行股東會利潤分配決議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進一步完善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股東向法院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亮點三:明確股東代表訴訟勝訴,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了股東代表訴訟支出費用的承擔主體。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代表訴訟中,如股東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則公司應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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