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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哪些內容?(來源:陜西省國土資源廳網)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上述法定補償內容的具體補償對象和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根據國務院國發[2006]31號文件政策要求,目前,我省具體標準按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陜政辦發[2010]36號文件規定執行。 2、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根據國務院國發[2006]31號文件政策要求,目前,我省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按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陜政辦發[2010]36號文件規定執行。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具體計價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4、青苗補償費歸青苗的所有者。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計價標準為被毀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年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 5、社會保障費用的用途和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6]29號文件要求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陜勞社發[2007]99號)以及陜西省勞動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陜人社發[2011]149號)規定執行。 6、拆遷補償費歸房屋被征收人所有。房屋拆遷補償應當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關于“認真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要督促認真落實補償安置政策規定,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住房安置要充分考慮農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需要,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收入增長幅度相協調的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并認真加以執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钡囊幎。(趙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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