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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單位就必須支付加班費嗎?

时间:2022-01-25     作者:林佩律師【原创】

員工加班,單位就必須支付加班費嗎?

加班費,即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需要,根據用人單位安排,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應獲得的勞動報酬。那么員工加班,單位就一定要向員工支付加班費嗎?答案是否定的。

通常情況下,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法定節假日(特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下同)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勞動者補休的,均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屬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并給予調休的,勞動者無權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標準工時工作制是指勞動者每個工作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在標準工時工作制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周六、周日等休息日加班,同時又給予調休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亦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但是,如果休息日又同時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論是否安排勞動者補休,都應當按照勞動法有關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例如:2021年10月2日、3日這兩天,既是休息日,又是“國慶節”,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兩天加班,即使后期又安排勞動者補休的,仍應按照勞動法有關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加班的,勞動者無權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所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用人單位經依法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對實行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即使在工作日延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加班,但勞動者每月、每季、每年的平均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亦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實行以月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每月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167小時的部分;實行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每季度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500小時的部分;實行以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每年工作時間超過2000小時的部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無權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所限,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無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亦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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