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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生活中常見的無效合同及條款,有你簽過的沒?时间:2022-01-25 盤點生活中常見的無效合同及條款,有你簽過的沒? 上次我們講到,不具備簽約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具備簽約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就一定有效嗎?當然不是。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①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②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④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⑤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規定,我將生活中常見的無效合同及條款匯總如下: ①房屋買賣中,當事人為避稅,而簽訂的“陰陽合同”中,僅用于辦理“過戶”手續的“陽合同”中的假價格條款,是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②夫或妻一方在“鬧離婚”期間,與他人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所簽訂的合同,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財產權,應屬無效; ③“套路貸”中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④民間借貸合同中,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利息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⑤“包二奶”訂立的贈予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⑥“五證不全”的開發商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屬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有效; ⑦勞務合同中“工傷概不負責”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⑧商家聲明中“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當然,生活中的無效合同及條款,遠不至以上這些。關注我,了解更多合同法律知識。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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