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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離職,待遇差別大时间:2022-01-03 同樣是離職,待遇差別大 現實中,有的員工從單位離職,一次性能拿到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經濟補償,而有的員工離職,卻一分錢補償都拿不到。這主要是因員工離職原因不同而異。通常情況下,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的,用人單位無需給予經濟補償。但員工離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那么員工離職符合哪些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以及勞動合同終止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情形。 (1)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3)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4)因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因此被確認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因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被確認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被確認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終止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