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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有關事項的通知

稅總函〔2015〕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做好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促進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機制,現就落實《關于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2045號,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見附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38家單位共同簽署的《合作備忘錄》是繼《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之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又一重要舉措,規定了多領域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懲戒力度大,影響范圍廣。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積極配合當地發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落實好《合作備忘錄》中涉及稅務部門的規定,切實發揮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強大威力,營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服務改革發展大局。

二、明確落實《合作備忘錄》的職責分工

納稅服務部門牽頭負責《合作備忘錄》落實工作,負責稅務部門與工商部門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業務歸口管理和《合作備忘錄》落實成效匯總反饋;信息技術部門負責技術和網絡安全歸口管理,負責從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獲取工商部門信用信息;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成效總結和典型案例收集。各部門要加強內部配合,協同推進《合作備忘錄》措施落實。

三、依法依規落實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合作備忘錄》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在接到工商部門傳來的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數據信息后,依法依規對當事人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具體要求如下:

(一)協同監管措施

1.《合作備忘錄》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

措施內容: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含行政登記)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部門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責任部門:征管和科技發展部門、稅務師事務所管理部門

落實要求:明確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執行標準,建立信息收集和審核機制,定期確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名單,并向工商部門反饋。鼓勵各地積極推動將非正常戶信息與工商部門共享,由工商部門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錄,以實現聯合監管。

2.《合作備忘錄》第三條第三款第四項

措施內容:向銀行、稅務、海關部門提供核準外國企業注銷信息(《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責任部門:國際稅務部門

落實要求:取得工商部門信息后,及時分發至主管稅務機關,作為重要的第三方信息,加強對注銷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的后續監管。

3.《合作備忘錄》第三條第三款第十四項

措施內容:向稅務部門定期通報市場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信息(《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責任部門:征管和科技發展部門、稽查部門

落實要求:取得工商部門信息后,征管和科技發展部門及時分發至主管稅務機關,與稅務管理系統中的數據進行比對,對異常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稽查部門將工商部門的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相關信息列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

4.《合作備忘錄》第三條第三款

措施內容:各部門辦理本領域內行政審批時,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明確將企業誠信狀況或無違法記錄作為審批條件的,應將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公示的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責任部門:政策法規部門

落實要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明確將稅務行政相對人納稅信用狀況或者無違法記錄作為稅務行政審批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將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公示的信息作為重要參考,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稅務行政審批的必備條件,加強稅務行政審批監管和服務。

(二)聯合懲戒措施

5.《合作備忘錄》第四條第十八款

措施內容:除上述第(一)至(十七)項規定的懲戒措施外,本備忘錄簽署各部門依據本領域內法律法規規章正在實施的,針對未年檢企業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懲戒措施,應適用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當事人。

責任部門:納稅服務部門

落實要求: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當事人不得評為納稅信用A級。

四、加強與工商部門的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各級稅務機關要把落實《合作備忘錄》和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交換工作結合起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稅務系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與共享交換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195號)和《合作備忘錄》的規定,與工商部門協商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和相應工作機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或專線傳輸等方式定期共享監管信息和數據。

五、總結成效加強宣傳

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反饋機制,及時掌握懲戒措施落實情況、搜集典型案例、總結亮點成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渠道,做好宣傳報道,突出宣傳聯合懲戒的典型案例,結合稅務部門推出的聯合激勵措施,形成正面激勵和反面警示的雙向合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省稅務機關于每季15日前,向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報送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開展情況、取得成效和典型案例,報送地址:可控FTP://E:/center(供各省上傳使用)/納稅服務司/納稅信用和服務規范管理處/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成效。

各地稅務機關在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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