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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时间:2019-01-16 關于《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拓展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促進創新創業和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F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國際證監會組織對眾籌融資的定義,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從大量的個人或組織處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眾籌融資對于拓寬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規范,眾籌融資活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風險: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確,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業務邊界模糊,容易演化為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三是眾籌平臺良莠不齊,潛在的資金欺詐等風險不容忽視。為滿足普通大眾的投資需求,發展普惠金融,鼓勵行業創新發展,落實李克強總理在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有關部署進一步扶植小微企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指示精神,證券業協會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的基本要求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對股權眾籌融資進行自律管理,以促進我國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股權眾籌融資的非公開發行性質 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采取非公開發行。鑒于此,《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眾籌應當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并通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注冊用戶;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三是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注冊用戶推薦項目信息,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二)關于股權眾籌平臺 《管理辦法》將股權眾籌平臺界定為“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對于從事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股權眾籌融資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主要定位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臺的準入條件較為寬松,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在股權眾籌平臺的經營業務范圍方面,為避免風險跨行業外溢,《管理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三)關于投資者 鑒于股權眾籌融資的非公開發行性質,投資者應當為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豆芾磙k法》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設定主要參照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同時投資者范圍增加了“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一方面避免大眾投資者承擔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引入合格投資者盡可能滿足中小微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 (四)關于融資者 《管理辦法》僅要求融資者為中小微企業,不對融資額度作出限制!豆芾磙k法》規定了融資者在股權眾籌融資活動中的職責,強調了適當程度的信息披露義務。根據眾籌融資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特點,《管理辦法》未對財務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發布真實的融資計劃書,并通過股權眾籌平臺向投資者如實披露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情況等關鍵信息,及時披露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關于投資者保護 大眾投資者投資經驗少,抗風險能力弱,通常不允許直接或間接參與高風險投資。然而眾籌融資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大眾投資者也是此類投融資活動的重要募資對象,為此,《管理辦法》作了三個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確并非所有普通大眾都可以參與股權眾籌,要求涉眾型平臺必須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確定其具有必要的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二是以平臺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資者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有能力承擔可能出現的涉眾風險,實現投資者資金和平臺資金的有效隔離;三是要求融資者適當程度的信息披露。 (六)關于自律管理 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證券業協會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后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豆芾磙k法》明確列出各參與主體的禁止行為,劃定業務“紅線”,防止風險累積,鼓勵行業創新和自由競爭。為了保護眾籌融資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規定了責令整改、警示、暫停執業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七)關于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股權眾籌業務 作為傳統直接融資中介,證券經營機構在企業融資服務方面具備一定經驗和優勢,因此,《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在相關業務開展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