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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實施細則關于印發《陜西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和《陜西省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節慶活動的管理工作,根據《節慶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清組發[2015]1號)和《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辦法》(中辦發〔2015〕33號)文件精神,制定了《陜西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和《陜西省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實施細則》,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 2016年4月11日
陜西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節慶活動舉辦行為,切實加強監督管理,按照中央八項規定要求,根據《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中辦發[2012]18號)和《節慶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清組發[2015]1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節慶活動根據活動主題劃分為:公祭類、歷史文化類、旅游類、特色物產類、機關單位成立類、行政區劃變更類、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等。 (一)公祭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祭祀中華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貢獻的歷史人物、紀念重大歷史事件為主題,以傳承優秀文化、激發愛國熱情、弘揚傳統美德、增進民族團結為主旨,舉辦的祭拜性慶典活動。 (二)歷史文化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展示歷史傳統文化與當代人文特色為主題,推動文化藝術繁榮發展為主旨,舉辦的大型文化藝術類節會慶典活動。 (三)旅游類節慶活動,是指以依托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旅游資源,為提升當地旅游形象、擴大市場影響、發展旅游產業而開展的節會慶典活動。 (四)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工農業產品、自然物產等物產資源的展示和推廣為主題,且不涉及商貿展銷的節會慶典活動。 (五)機關單位成立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機關單位成立為主題組織開展的紀念性慶典活動。 (六)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行政區劃單位的設立、撤銷、隸屬關系的變更、命名、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以及駐地的遷移等事宜為主題,組織開展的大型節慶活動。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際舉辦的慶典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一)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等,使用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舉辦(包括主辦、協辦、贊助、支持等名義)上述七類大型節慶活動。 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二)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以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為名,舉辦的相關慶;顒,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不適用以下范圍: (一)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社會民眾自發自愿參與開展的社會性節慶活動。 (二)國家規定舉辦的烈士公祭活動和現當代重大革命歷史事件紀念活動。 (三)各類“主題日”、“宣傳周”、“演出季”、“表彰大會”、“才藝大賽”等規格較低、規模較小、非全省性的文化藝術活動。 (四)以旅游、物產名義舉辦的各類展銷與宣傳推廣活動。 (五)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規格較低、規模較小、非跨區域跨部門的慶;顒。 第五條陜西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對全省節慶活動管理工作進行政策指導、統籌協調、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負責節慶活動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聯系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 (二)對省委、省政府批轉領導小組辦理的節慶活動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報送領導小組審議。 (三)對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主辦主體。 (四)對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以領導小組名義受理和審核其備案申請,并函復申請備案主體。 (五)對省委、省政府審批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名單,以領導小組名義上報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領導小組)備案。 (六)起草以省委、省政府或領導小組名義報送黨中央、國務院審批或全國領導小組備案的我省節慶活動項目審批、備案等文件。 (七)匯總各地各部門報送的節慶項目總結報告和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起草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報送領導小組,并起草以領導小組名義報送全國領導小組的總結報告材料。 (八)設立和管理節慶活動專家庫,組織專家對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節慶活動項目進行科學評估管理。 (九)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權限 第六條節慶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 第七條需要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節慶活動為: (一)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省高院、省檢察院舉辦或參與舉辦的各類節慶活動。 (二)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舉辦的公祭類節慶活動。 (三)省會城市(西安市)舉辦的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 第八條省委、省政府負責審批的節慶活動為:省級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舉辦的除第七條(二)(三)項以外的各類節慶活動。 第九條各市應明確節慶活動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節慶活動報批、報備等工作。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再舉辦新的各類節慶活動。如確需舉辦的,應按程序從嚴審批。 第十一條節慶活動的申請程序: (一)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舉辦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于每年3月或者8月按程序提出書面申請。省直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直接向省委、省政府申報;市、縣(市、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須先向當地市委、市政府申報,由市委、市政府匯總審核后向省委、省政府申報。特殊情況需臨時舉辦節慶活動的,應及時申報,省委、省政府收到申請距舉辦節慶活動不足30個工作日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省高院、省檢察院參與舉辦的節慶活動,由具體承辦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要求提出書面申請,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由主辦單位于每年4月或者9月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三)省級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應當按規定時間通過省委、省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四)省會城市(西安市)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應當按規定時間通過省委、省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五)節慶活動名稱原則上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確需冠以上字樣的節慶活動,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通過省委、省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舉辦節慶活動,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請示,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包含是否評獎及設獎情況)、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及舉辦理由依據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共同舉辦的,應提供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三)活動總體方案(含擬邀請領導、外賓范圍)。 (四)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劃支出明細。 (五)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材料(公祭類)。 (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外事主管部門同意舉辦的復函。 (七)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八)其他相關材料。 提交申請材料需一式5份。 第十三條舉辦公祭類、特色物產類、涉外、旅游類、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主辦單位在提出書面申請前,需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應當由省委、省政府事先組織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 (二)申請舉辦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商務主管部門同意。 (三)申請舉辦涉外,涉港、澳、臺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外事或省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同意。 (四)申請舉辦旅游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旅游主管部門同意。 (五)申請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民政主管部門同意。 (六)申請舉辦節慶活動涉及評獎的,應按照《陜西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七)節慶活動涉及營業性演出的,應按照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四條省委、省政府審批節慶活動的審批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收到主辦單位舉辦節慶活動的請示后,批轉領導小組辦理。 (二)根據上報的申請材料,領導小組委托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征求成員單位意見后,報省委、省政府審批。 (三)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后,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主辦單位。 (四)主辦單位根據批復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舉辦節慶活動,并在結束后2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 第十五條節慶活動的審批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審批,注重實效。 (一)嚴格控制節慶活動的周期化、系列化。舉辦節慶活動原則上不搞周期化,確需定期舉辦的,應當專項報批。系列化節慶活動審批實行一節一報批原則。對于由多個子項目組成的綜合性節慶活動,原則上只審批主體活動,子項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需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二)嚴格控制城市舉辦周年慶典活動。省會城市(西安市)以外的各市、縣(區)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城市周年慶典活動。 (三)嚴格控制舉辦機關單位成立的紀念性慶典活動。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辦周年慶典活動,逢十逢百周年確需舉辦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四)嚴格控制工程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的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 第十六條節慶活動審批遵循單一申報主體原則。省委、省政府機關原則上不與地方聯合舉辦節慶活動。對于多個部門、單位聯合申請舉辦的節慶活動,申報和批復主體實行項目主導方或舉辦地優先原則。 第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向上級報告其他事項的文件中涉及的舉辦節慶活動事項,不作為上級部門同意其舉辦節慶活動的依據,應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四章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節慶活動的備案管理范圍包括: (一)經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按程序進行備案。 (二)各市、有關省直單位應將上一年度主辦的各類節慶活動總結,于每年1月底前書面報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九條經批準舉辦的節慶活動需再次舉辦的,且活動名稱、活動內容、主辦單位、活動周期無變化的,實行備案管理,備案時間應在節慶活動舉辦前1個月;如活動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等要件之一有變化,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履行以下備案程序: 由具體承辦單位所在地的市委、市政府或由主辦活動的省直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備案申請。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備案申請提出意見建議,上報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向全國領導小組報送備案申請。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舉辦的節慶活動,主辦單位要在活動結束后2個月內向領導小組提交總結報告,由領導小組報送全國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履行以下備案程序: (一)主辦單位按程序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備案申請。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或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的意見,上報領導小組。 (三)領導小組同意備案的,以領導小組名義函復主辦單位;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的,書面通知主辦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對備案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后2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 第二十二條備案內容包括: (一)備案函: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等,加蓋主辦單位公章。 (二)首屆或上一屆節慶活動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共同舉辦的,應提供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四)活動總體方案(含擬邀請領導、外賓范圍)。 (五)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劃支出明細。 (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外事主管部門、省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同意舉辦的復函。 (七)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八)其他相關材料。 報送備案材料需一式5份。 第五章評估管理 第二十三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專家庫,聘請知名專家、學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對節慶活動開展調研和評估工作,建立科學評估體系,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全年節慶活動情況,選取一定數量、不同類型的節慶活動項目,開展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評估工作堅持“分類評定、標準量化、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現場檢查、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法,全面了解節慶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評估結果將在有關網站上予以公布,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地各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本部門節慶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審計、財政等部門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節慶活動舉辦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二)擅自“造節”、“辦節”。 (三)違規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以及領導干部違規出席活動。 (四)黨政機關與企業聯合舉辦節慶活動。 (五)以舉辦活動為由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收費、攤派、拉贊助,轉嫁費用。 (六)使用各級財政資金邀請各類名人明星。 (七)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所屬事業單位以掛名主辦節慶活動為由變相收取費用。 (九)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十)其他違規違紀活動。 第三十條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干部)出席節慶活動。邀請外賓出席節慶活動,應嚴格按照外事管理規定事先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出邀請。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履行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對節慶活動的預算控制和財務收支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未經批準舉辦的活動,一律不得列入預算、不得使用財政資金支付活動費用。 第三十二條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節慶活動進行財務收支審計,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并對耗資較大、奢侈浪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或轉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三條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根據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移送的違規線索,以及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紀進行查處,追究主辦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節慶活動管理工作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一)公布審批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名單。對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的節慶活動,應于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省政府網站或有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公布上一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領導小組于每年4月底前在省政府網站或有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節慶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一)節慶活動如有違規辦節的行為或評估不合格的,領導小組報請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視情況分別采取警告、嚴重警告、責令暫停舉辦等處罰措施。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社會影響的,領導小組報請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給予取消舉辦資格、取消活動項目的處罰。 (二)如有未經批準擅自辦節的,領導小組報請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給予取消辦節并對主要負責同志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等處理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屬和省屬控股企業舉辦節慶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陜西省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黨政機關舉辦展會活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展會活動,是指我省黨政機關在境內舉辦的各類展覽、展銷和展示活動,包括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等。舉辦展會活動包括單獨主辦和共同主辦兩類。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舉辦的各類展會活動。 第四條黨政機關舉辦展會活動應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28條實施意見,自覺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風。 第五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快轉變職能,減少舉辦展會活動,建立退出機制,注重展會活動的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功能培育,切實發揮市場在展覽業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第二章管理權限 第六條陜西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慶典、研討會、論壇和展會等活動進行審核批準、政策指導、統籌協調、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省商務廳負責展會活動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展會活動實行分級審批和管理。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舉辦的首屆展會活動,由省委、省政府審定后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經黨中央、國務院首次批準后再次舉辦且展會名稱和主辦單位無變化的展會活動由省委、省政府審定后報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二)除第(一)款以外的省級(含)以下黨政機關舉辦的首屆展會活動由省委、省政府負責審批。 (三)經省委、省政府首次批準后,再次舉辦且展會名稱和主辦單位無變化的省級以下黨政機關舉辦的展會活動由領導小組負責審批。 第八條省商務廳是展會活動日常管理部門,根據領導小組授權,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對省委、省政府批轉領導小組辦理的首屆展會活動項目,提出初審意見,經領導小組審核,報省委、省政府批準,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主辦單位; (二)受理省級以下黨政機關舉辦的展會活動申請; (三)對省委、省政府首次批準后再次舉辦且展會名稱和主辦單位無變化的展會活動項目,進行審核并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申辦單位; (四)匯總、考核各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西咸新區和省直各部門報送的展會活動項目總結報告,起草年度展會活動管理報告報送領導小組; (五)設立和管理展會活動專家庫,對展會活動項目進行科學評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請程序 第九條展會活動分級審批的程序。 (一)舉辦首屆展會活動,由主辦單位(有多家主辦單位的由第一主辦單位,下同)提前12個月按歸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已經批準的展會活動再次舉辦,且展會名稱和主辦單位無變化的,由主辦單位提前6個月向省商務廳提出書面申請。 (三)展會名稱或主辦單位有變化的,應當按舉辦首屆展會活動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條展會活動涉及營業性演出的,應按照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報批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名稱或主題涉及絲綢之路經濟帶或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內容的展會活動,應當事先征得省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新起點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申請舉辦行業發展成果展示交流的非經貿類展會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本行業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各類展會的涉外、涉臺事項,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外事辦公室、省臺灣事務辦公室同意。 第十二條首次申請舉辦展會活動,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請示,包括展會名稱(涉外展會活動需提供中英文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等,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舉辦的,應當提供共同主辦單位書面同意函原件;由中方與外方政府、國際組織或相關機構共同舉辦的,應當提供中外方合作協議; (三)展會活動總體方案(包括擬邀請的領導同志及外賓范圍); (四)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 (五)招商招展方案;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注明舉辦理由; (七)展會活動知識產權保護方案; (八)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復函或外事、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就展會涉外、涉臺事項審批同意的復函; (十)辦展機構跨省區市舉辦展會的,應當提供展會舉辦地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函原件;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已經批準的展會活動再次申請舉辦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請示或申請函,包括展會名稱(涉外展會活動需提供中英文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等,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首屆展會活動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上屆展會活動會刊及總結; (四)本屆展會活動總體方案(包括擬邀請的領導同志及外賓范圍); (五)本屆展會活動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高院、省檢察院舉辦的展會活動,可冠以“中國+地名”字樣;其他黨政機關舉辦的展會活動,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舉辦涉臺展會活動應當冠以“海峽兩岸(地名)”“兩岸(地名)”“地名簡稱+臺”“對臺”“地名+臺灣××會”“臺灣××會(地名)”等字樣,展會名稱不得違背一個中國原則。 第四章批準程序 第十五條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舉辦的首屆展會活動和再次舉辦且展會名稱和主辦單位無變化的展會活動,由省委、省政府審定后報黨中央、國務院或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省級以下黨政機關舉辦首屆展會活動,由省商務廳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后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申請單位。 第十七條已經批準的省級以下黨政機關舉辦的展會活動再次申請舉辦的,由省商務廳進行審核,予以批準的,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申請單位,并將批復文件抄報省委、省政府。前次展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批準: (一)發生涉外、安全等方面的突發性或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耗資較大、奢侈浪費,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存在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不按批準事項開展活動,違規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以舉辦展會活動為由向基層、企業和群眾亂收費、亂攤派等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八條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要求以及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省商務廳聘請展會行業知名專家、學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組建專家小組,建立展會專家評估管理制度,實行展會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條各地、各部門向上級報告其他事項的文件中涉及的舉辦展會活動事項,不作為上級部門同意其舉辦展會活動的依據,應按規定書面提出正式申請。 第二十一條領導小組在批準舉辦展會后1個月內應當將展會活動項目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再舉辦新的展會活動,確因工作需要舉辦的,應當按照依據明確、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履行申請程序。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得以支持、協辦、指導、贊助等方式參與展會舉辦活動;不得在人民團體和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以外的行業協會及企業主辦的各類展會活動中掛名主辦單位;也不得下發組織參展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參展。 第二十四條各類展會活動,原則上不邀請省級領導出席,確需邀請省級領導出席的,應當按照展會活動舉辦的主題、活動內容、活動規模確定邀請對象,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主辦單位必須在展會活動開幕前3個月按照規定程序和歸口,分別報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審批。原則上不安排多位領導出席同一個展會活動或同一展會的不同活動。 第二十五條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活動,應當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批準;其他負責同志出席活動,應當向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其他領導干部出席活動,應當報上級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領導干部不得出席各類展會活動,不得在活動中掛名任職、發賀信賀電、題詞、剪彩等。 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展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邀請外賓、臺灣人士出席展會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發出邀請。 第二十八條舉辦展會活動,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二)向下級單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個人轉嫁費用; (三)借舉辦展會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利用展會活動為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 (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九條嚴格禁止使用財政資金邀請各類名人明星參與活動,嚴格控制在展會活動期間舉辦隆重的開閉幕式和大型文藝演出,嚴格禁止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和道德劣跡的名人明星參與活動。 第三十條展會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在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就活動內容、成果、費用、總額和支出是否符合批復要求,是否存在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自查,審批單位可通過省商務廳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審計部門依法對展會活動進行審計,對耗資較大、奢侈浪費,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違法違紀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理,或轉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舉辦展會活動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